行政诉讼,就是俗称的“民告官”。很多老百姓会认为“既然是民告官了,官就是行政机关了,那找谁监督都白搭呗”,为了进一步回答这个问题,我们今天来对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进行详细解读。
一、监督范围
从监督的范围来看,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和执行进行监督,包括了行政诉讼的全过程。
二、监督的形式及主体
从监督的形式看,有检察建议和抗诉。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
(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未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的;
(四)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未按该规定处理的;
(五)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六)保全、先予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行政行为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八)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九)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依法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的公诉职责:对于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在对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发现审判人员涉嫌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应及时立案、侦查乃至提起公诉。
律师箴言
行政诉讼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可以采取的一种救济途径,其重要性自不待言。如果对行政诉讼不服,可以依法申请检察监督。关注中辽律师,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助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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