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当遇到房子拆迁情况的时候,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产权置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农村拆迁的还可以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方式。
如果说房子在市中心,可是政府回迁的楼房却安排在郊区,要求政府货币补偿,可是政府不同意,说只能回迁,政府这样的做法合法吗?
不合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案例二
已经和拆迁方签订了拆迁协议,合同约定按照房产置换方式补偿,但是和拆迁方初期口头承诺的位置差异较大,所以未同意拆迁方的安置安排,未去选房,拆迁方则单方面通知要求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估价补偿,拆迁方的行为是否合法?
在本案例中,拆迁方不可以单方面通知要求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估价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由此法条可知,拆迁方单方面通知要求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估计补偿的做法不合理。
本案例中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选择与拆迁方订立补偿协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案例三:如果被拆迁人对拆迁安置房不满意可以拒绝接收吗?
如果拆迁安置的房屋是经验收合格的,并且符合拆迁补偿协议中的约定时,被拆迁人是不能拒绝接收房屋的,如果是房屋质量不合格的,可以拒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因此,如果安置房确实安置地理位置存在重大缺陷(比如火葬场、殡仪馆周围)、1:1置换的安置房位置确实过于偏远,或房屋面积不对等、质量不达标,那么被拆迁人是可以拒绝接受并提起诉讼的。
因此,中辽律师建议各位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就应当对安置房的安置地点、交付时间、违约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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