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证矿山应在矿山进出口的适宜位置设立标示牌,生产矿山必须设立标示牌。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应在项目区进出口附近或项目区适宜位置设立标示牌。标示牌应设立在视野广阔、安全稳定的醒目位置。
二、持证矿山标示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矿业权基本信息、矿山修复信息、矿山基本情况、示意图(开采现状图:套合矿区范围、行政界线、地名、影像时间等信息的高清卫片影像。开采效果图:露天矿山附矿山终了效果图;地下矿山附矿区总平面布置示意图)、监管部门和电话等。标示牌内容应及时更新,最少6个月更新一次。
三、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标示牌内容应包括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内容、治理范围、施工时间、现场负责人、示意图、监管部门和电话等。质保期满后,项目标示牌应及时移除。
四、标示牌应采用不锈钢、铝合金等结实耐用的材料,外观简朴美观。标示牌规格为200厘米×120厘米或120厘米×80厘米矩形,根据矿山规模选择。
五、标示牌统一为蓝底白字,文字应准确、简洁,采用通用规范汉字,宜采用黑体、楷体、宋体或仿宋等字体。文字字号、间距、行距应与标示牌尺寸相协调。图件根据矿山内容调整字体大小,以字体清晰为准;图形比例适当,清晰、美观。
六、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示牌的组织制作和监督,确保公示信息真实有效,相关内容及时更新;应建立管护责任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人和责任,保证标示牌不破坏、不污损;应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对公示制度的认知和参与度。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地标示牌设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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