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如果房屋被强制拆除,能否要求强拆单位给予相关赔偿,同时如何去申请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如何计算,这几个问题是困扰被强拆人的几大问题,也是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焦点所在,被强拆人如能在行政赔偿程序中找准赔偿的要点所在,必能在后续的行政赔偿结果中取得满意的结果。
一、房屋能够获得赔偿的前提
从《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来看,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首先,如要获得国家赔偿,必须是被强拆人员的相关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如果是违法建筑抑或是其他不受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则不能在行政赔偿程序中获得支持,如被强拆的房屋确认是违法建筑,相关赔偿范围只能是强拆过程中超出违法建筑之外的合法财产部分,比如违法加盖的行为,加盖部分可能因被界定为违法建筑不赔,但是原来的合法房屋部分如果被强拆,则可以获得相关赔偿。其次,必须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驶职权的过程中造成了损害,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则需要在考虑其他程序去解决,同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需具备违法性,造成了被强拆人员合法权益的损失,如此才能具备提起相关的行政赔偿的条件。
二、赔偿的范围该如何确定
赔偿范围也就是能够要求行政机关赔偿的数额计算基础,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违法拆迁行政赔偿案件时,要坚持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理念。首先,为体现对违法强拆行为的惩戒,对当事人的相应赔偿不应低于依法拆迁获得的补偿,要填平补齐当事人受损的财产权利,尽可能给予当事人必要、合理的照顾和安排,确保当事人获得的赔偿利益能够充分保障其安置补偿权益和实际居住权益。其次,应当综合考量当地其他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情况,全面考虑违法拆迁法律法规以及当地相关政策规定的贯彻实施情况,确保赔偿能够公平合理的同时,也不会引起其他被征收人员的不安,如此确定了“行政赔偿不低于补偿”的基本原则,在征收程序中应当获得的房屋补偿、装修装饰费、搬迁费、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等都能在行政赔偿程序中主张,但相关为维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可能的误工费及律师费等,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并不被法院所支持。
行政赔偿是被强拆人员抑或其他遭受违法侵害人员寻求司法救济的渠道,相关的法律工作都是为了提起行政赔偿而作准备,足见行政赔偿程序的重要性,因此如需要相关法律的支持,可以直接私信中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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