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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妇女能否在夫家享受集体组织分配权益?_征地拆迁律师离婚妇女能否在夫家享受集体组织分配权益?_征地拆迁律师

离婚妇女能否在夫家享受集体组织分配权益?

来源:网络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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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一直是社会公平追求的话题之一,农村妇女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因为法治意识的单薄,不仅是农村妇女自身,也包括所在村集体及辖区基层人民政府的法治意识单薄,农村妇女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也更难启动维权程序。以本文探讨主题为例,农村妇女离婚后,能否在夫家所在村集体享受分配承包地或征地补偿款的村民待遇呢?可以接着往下看。

01
基本情况

林某与谢某于1992年登记结婚,林某户口迁至夫家,婚后育有一女,1997年谢某作为家庭代表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2007年,林某与谢某离婚,林某带着女儿在村内另立一户,后村内土地遇到征收,村委会以林某离婚为由,不将其计入村集体成员,不享受分配补偿款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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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征地补偿款该不该分给离婚妇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离婚仅是妇女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会导致妇女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变更,是否享有集体组织成员身份,要以是否参与承包地经营管理,是否履行了村民义务,是否以土地为主要生活来源为综合的判断标准。林某嫁入夫家之后,其退出原来村集体,在夫家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履行了村集体义务,是夫家所在村集体成员,应当分配相应征地补偿款。


03
中辽律师提醒

这样的例子仅是侵害妇女权益的一个缩影,但其中所涉关系不仅包括村民自治,也包括土地承包等法律关系,如何解决仍旧需要专业的知识储备,考验专业人员的技能储备,也可检验基层干部的执法经验和法律素养。总之,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中辽有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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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24-02-0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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