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一、案情简介:
王先生在安徽某县拥有合法门面房一间,虽然该处已被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范围,但作为户主的王先生因补偿费过低并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而相关部门私下劝说王先生的儿子就争议房屋的安置补偿条件达成一致,最后经王先生的妻子代替儿子签署了补偿安置协议。签字当天,王先生的房屋就被某县政府强制拆除。[案例索引:(2017)皖13行初48号/(2019)皖行赔终86号]
二、争议焦点:
1.王先生的妻子和儿子代替其签署的征收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2.被告某县政府对原告王先生的门面房实施的强拆行为是否违法?
三、判决结果:经两审终审,法院以该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事实不清予以撤销,并确认被告县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律师分析:
1.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要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本案中该房屋是由王先生申请经审批后建造的,该户登记的户主也是王先生本人,这些事实足以证明王先生才是房屋所有权人。在没有发生继承事实或有授权委托的情况下,被告将王先生的儿子作为所有权人与之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显然缺乏事实依据并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那么,该补偿协议的补偿对象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拆迁户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合法的强拆只能有一种,就是法院实施的。本案不论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如何,被告都不是依法实施强拆的主体,其强拆行为就是违法的。
关联法条: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2.《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律师箴言
中辽律师提醒您,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如果在拆迁过程中,您发现亲属或他人代替您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甚至已经领取了征地补偿款,哪怕是亲儿子也不一定是合法的。若的确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该维权的还是要提起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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