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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不能打着维护村民权益的幌子,强拆您的房屋!

来源:网络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答疑解惑


中辽律师在办案咨询中遇到过很多看似合理,但是实则不合法的行为,比如村委会以城市人居环境改善,改善村民居住环境为由,向村民下达了政府部门才能作出的行政决定,随后还强拆了村民的住房,在村里面极大多数人都以搬离的情况下,村委会又会以实现村民利益为由“道德绑架”个别村民,这样的行为是极不合法的



一、村委会能否自己实施拆迁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对相关征地拆迁行为负责,其他主体并没有实施征收拆迁的法定职权,在实践中看到的参与主体,如乡政府及拆迁公司,都是基于行政委托参与相关拆迁活动。此前国务院下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其中在规范村级组织的主要任务中明确指出“不得将村级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事务的责任主体”,明令禁止村委会充当拆迁主体的行为。因此村委会不能擅自决定拆除村民的房屋。


二、村民利益不是违法拆迁的挡箭牌

村委会是不能作为拆迁主体,一般情况下村委会也不敢明目张胆打着旗号去拆村民的房屋,但是部分村委会会以“拆除房屋的行为属于以民主自治方式实施的腾退行为,为了实现村民利益为由”,以村民自治的外衣掩盖拆迁用地的事实,其背后极有可能是涉及棚户区改造项目、抑或拆迁用地项目,而村委会以村民自治实施拆迁就是为了掩盖征收项目用地事实,降低政府征收的成本。




律师箴言

International Workers' Day

中辽律师提醒大家,村委会打着维护村民权益拆除您住房的行为是严重侵害您合法权益的,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对于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上级政府应履行监督职责。因此作为弱势群体的您,一定要及时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政府部门如果不回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还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相关决议文件,维权是有一些复杂,但一定需要有决心和毅力。

发表日期:2023-11-2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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