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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监督管理职责应以履行必要法定程序为前提!_征地拆迁律师【胜诉案例】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监督管理职责应以履行必要法定程序为前提!_征地拆迁律师

【胜诉案例】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监督管理职责应以履行必要法定程序为前提!

来源:网络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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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安原系榆树市谢家乡景阳村村民,在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间在景阳村取得承包土地。1991年原告全家将户口迁移至榆树市环城乡靳家村,并在该村六组居住。1996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在环城乡靳家村未分得承包土地,在景阳村亦未取得承包土地。原告认为黑林镇政府(2005年榆树市谢家乡并入榆树市黑林镇)对榆树市人民法院(2019)吉0182行再1号判决书的说明处理结论不当,榆树市人民政府据此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亦不正确,遂提起诉讼。

02
裁判理由

本案的审查重点应是黑林镇政府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对陈某安是否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充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结合本案证据,黑林镇政府在榆树市人民法院(2019)吉0182行再1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景阳村村委会发出了《榆树市黑林镇人民政府关于榆树市人民法院(2020)吉0182执1292号执行案件的意见》,要求景阳村村委会对于陈某安在景阳村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相应处理意见,后黑林镇政府依据景阳村村委会的答复意见作出了《黑林镇政府关于对陈某安上诉案件要求做出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据此可知,农民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但在本案中,黑林镇政府仅依据景阳村村委会出具的《答复意见》作出《说明》,未就答复意见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政策作出认定,且对于陈某安是否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村委会是否组织召开村民会议研究、景阳村闲置地现状等均未进行调查,应当视为未在其权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故《黑林镇政府关于对陈某安上诉案件要求做出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说明》并无充分证据和必要程序支撑,应当予以撤销。榆树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榆府复〔2021〕4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黑林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黑林镇政府关于对陈某安上诉案件要求做出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说明》,依据不足,亦应予以撤销。

03

裁判结果


1.撤销黑林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黑林镇政府关于对陈某安上诉案件要求做出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说明》;2.撤销榆树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榆府复〔2021〕4号行政复议决定。

04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05
案例案号


来源:2021年12月20日(2021)吉01行终302号《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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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24-09-1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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