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的马先生,在1997年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次性缴纳全部承包费,土地性质属于建设用地,办理了《临时占地使用证》,建设房屋,又办理了《营业执照》,一直用于经营。
2024年3月镇政府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马先生及时对《限期拆除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然而,在复议过程中,4月7日镇政府又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在4月9日镇政府将房屋拆除。5月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限期拆除决定书》。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当事人对《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在法定六个月的行政诉讼期限内不起诉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公告,然后才可以强拆房屋。因此,马先生的房屋遭到强拆属于程序违法。
强拆造成马先生重大财产损失,目前,中辽律师已经介入此案,通过法律手段帮助马先生维护自身权益。
备注:本文根据当事人口述整理,案件事实需要律师介入之后进一步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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