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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以“涉密”为由拒绝信息公开,政府违法!涉密”为由拒绝信息公开,政府违法!_征地拆迁律师【胜诉案例】:以“涉密”为由拒绝信息公开,政府违法!涉密”为由拒绝信息公开,政府违法!_征地拆迁律师

【胜诉案例】:以“涉密”为由拒绝信息公开,政府违法!涉密”为由拒绝信息公开,政府违法!

来源:网络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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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简介












河蟹是辽宁省盘锦市久负盛名的特色产业,家住盘锦的当事人在本村自己的承包地上挖塘养殖虾蟹,为推动当地经济发展也进了自己的一分力。但在2023年,区自然资源局以当事人的虾蟹占用了基本农田为由强行将坑塘填埋,事先没有下发任何的书面通知或决定,导致当事人经济损失巨大,为此委托中辽律师提起法律程序。

中辽律师在了解基本情况后认为,当事人的坑塘所用土地是否包含基本农田、包含多少基本农田是影响本案法律判断的重要事实。因此向区自然资源局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案涉土地“被划定基本农田的批准文件和相关界址材料”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现状图”。


02
争议焦点













区自然资源局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现状图”涉及国家机密为由,拒绝向当事人提供完整的书面材料,而是要求当事人到其单位电脑上查看,所显示的图片均为放大后的局部图片,缺少基础的绘图名称、比例尺等信息,无法确定图片中的土地为当事人土地,亦不能据此确认是否有基本农田以及基本农田的边界四至。当事人在该单位电脑上所拍摄的局部图片无法体现出与本案相关的有效信息,不能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被划定基本农田的批准文件和相关界址材料”,区自然资源局认为,划定基本农田的批准文件为自然资函【47】号文件,该文件为不予公开,但中辽律师实际搜索后发现,告文件在网络上公开可查。


03
法院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本案中,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即“被划为基本农田的批准文件及相关界址材料”,被告作出答复以“被划定基本农田的批准文件和细则公开方式为不予公开”为由拒绝公开,但被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可以不予公开类信息。关于被告作出答复以“相关界址材料为重复申请事项”为由拒绝公开,虽然被告主张已就二原告申请的信息公开事项安排原告现场查阅了土地利用现状图,但由于只以电脑展示的形式向原告公布了图片信息,该信息未体现案涉地块被划定为基本农田的时间和界址信息,无法实现原告此次申请信息公开的目的。因此,被告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被告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针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重新作出答复。


04
律师建议













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我们常常会遇到对方以“涉及国家机密”、“涉及第三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或者不给予书面答复,影响提起后续法律程序。此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意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所申请的信息是否属于无法公开的内容,针对行政机关不合法的答复行为及时提起诉讼,以免延误程序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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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24-07-0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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