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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四川乐山:征收加油站,没谈妥被强拆,确认违法!_征地拆迁律师【胜诉案例】:四川乐山:征收加油站,没谈妥被强拆,确认违法!_征地拆迁律师

【胜诉案例】:四川乐山:征收加油站,没谈妥被强拆,确认违法!

来源:网络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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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原告李志军为从事加油站生产经营活动2001年6月26日向金口河区区位、区政府的《报告》及得到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的承诺。2001年7月3日通过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2001)金口执字第24-2号《民事裁定书》获得涉案被征收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即“将被执行人乐山市金口河区五金交电化工石油公司坐落于捡金坝金权字第1124号房屋所有权共计136.17平方米的油库及住宅和金口国用[1995]字第3号185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卖、转让给四川省汉源县富林镇民建村6组村民李志军,所得价款185000元的,抵偿被执行人所欠债务。”2001年7月3日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是李志军的《房屋所有权证》。2001年7月23日金口河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因行政机关的管理原因无法为原告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故2003年7月16日金口河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乐山市坤口河雨沣加油站建设用地权属地界证明》,四至范围远远大于1853平方米,5000左右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原告加油站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了完善相关建设手续,2003年4月29日取得用地单位是金口河雨沣润油站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原告李志军自2003年4月28日办理雨沣加油站的《营业执照》,其后即开始从事加油站生产经营活动,直至2017年7月原告加油站响应国家安全环保政策要求,原告开始进行双层油罐技术改造项目,故向各主管部门进行相关手续,开始暂停对外加油业务,其他业务正常进行。

原告向金口河区应急管理局申请后于2019年6月5日取得“允许经整改和相关手续后恢复经营生产”通知。

2019年10月8日原告收到金口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作出的“同意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改造”的批复。

2019年12月2日原告加油站获得乐山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申请后获得同意建设项目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意见书。

原告自2003年加油站开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直至2017年因办理上述改造项目方暂时停止了对外加油业务。2019年12月原告办理完所有手续开始准备恢复对外加油业务时,2019年12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大渡河枕头坝二级水电站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原告作为该通知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而被要求停止改造施工,也即因涉案的征收项目导致原告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020年4月21日原告确认《枕头坝二级水电站建设征地企事业单位调查表》。

2020年10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川府函[2020]210号《关于四川大渡河枕头坝二级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

2020年11月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原告作出了《四川大渡河枕头坝二级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

2020年12月2日,四川省扶贫开发局作出川扶贫复[2020]57号《关于<四川大渡河枕头坝二级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的批复》。

2020年12月30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川发改能源[2020]686号《关于大渡河枕头坝二级水电站项目核准的批复》。

2022年4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川府土[2022]502号《关于大渡河枕头坝二级水电站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2022年5月20日,金口河区人民政府作出金征字[2022]02号《征收土地公告》。

2022年5月5日,金口河区政府针对枕沙指挥部作出的金府复[2022]57号《关于<关于审定乐山市金口河区雨沣加油站国有土地补偿费用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补偿25.6187万元。

2022年5月7日,被告对原告作出《货币补偿告知书》。2022年5月10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关于乐山市金口河雨沣加油站关于<货币补偿告知书>的陈述》,认为货币补偿太低,不同意货币补偿,要求按原规模异地重新置换一个加油站。

2022年5月30日,被告向原告作出金移定[2022]1号《货币补偿决定书》。

2022年6月11日,被告乐山市金口河区水务局组织人员强制拆除原告位于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捡金坝的加油站、厂房和住房等建构筑物。


02
裁判理由


对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包括强制拆除房屋在内的行政强制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首先应当符合以下前提条件:1.编制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征收土地方案等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2.市县人民政府和移民管理机构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行为;3.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无正当理由拖延搬迁或者拒迁,且拒不交出土地、拖延搬迁或者拒迁,已经影响到征收、建设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时,对于违反《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六条关于“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搬迁或者拒迁。已经安置的移民不得返迁”规定的,还应当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六十一条中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对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移民搬迁的被征地拆迁人、移民,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对其作出责令交出土地(搬迁)决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对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被征地拆迁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换言之,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对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除人民法院外,其他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具有强制拆除的职权。因此,本案中,被告乐山市金口河区水务局对案涉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进行的行政强制行为。

03

裁判结果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判决如下:确认被告乐山市金口河区水务局于2022年6月11日对原告乐山市金口河雨沣加油站位于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捡金坝的建构筑物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04
关联法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五十六条: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搬迁或者拒迁。已经安置的移民不得返迁。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05
案例案号


来源:2022926日(2022)川1102行初183号《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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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24-08-0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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