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的黄先生,祖上传下来一块土地,土地荒置时间较长,原本是用作宅基地建房,但一直未充分利用,便搭建了钢架竹顶养殖房用作养殖用途。
2024年6月镇政府作出《责令拆除通知书》,要求限期七天拆除。黄先生遂即联系中辽律所,希望律师介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在法定两个月的行政复议期间未复议及六个月的行政诉讼期限内不起诉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公告,然后才可以强拆房屋。
目前,中辽律师已经介入此案,原本镇政府要求强制拆除,但在律师提起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程序后,镇政府未在通知的时间实施拆除行为。后续中辽律师将继续通过法律手段帮助黄先生维护自身权益。
备注:本文根据当事人口述整理,案件事实需要律师介入之后进一步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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