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决定书》的作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有着极大影响,通常应该经过检查、勘验、调查、询问等程序,如果未经过法定程序便作出《限期拆除决定》,那么其合法性是有待考量的。家住北京的齐先生便遇到这样离谱的事,当地镇政府在未经过任何实地勘验的情况下便向其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自己经营了大半辈子的企业厂房突然就变成违建了,还要马上拆除,齐先生果断委托了中辽的王律师。
案情简介
在2005年的时候,当地镇政府为了发展当地的经济,拓宽当地居民的就业渠道,在镇政府的认可指引下,设立多个村属工业开发区,用村里的集体建设用地招商引资。齐先生在认真考察之后,基于对政府的信赖,和某村委会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交齐了土地租金,此后齐先生在租赁的集体土地上搭起了厂房,发展工副业生产,同时提供了多个就业岗位,并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很好的引导效应。但是镇政府后来的执法工作中,将齐先生的厂房认定为违法建筑,在未经任何实地勘查走访的情况下,便向齐先生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
律师案件承办卡
承办律师:王龙,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孙女士诉求: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
律师办案心得:对每一位当事人负责,是我最高的荣耀!
案件焦点问题
《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否具有合法性
法院认为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具有在乡、村规划区内,查处违法建筑的法定职权,但是《限期拆除决定书》作出之前应对涉诉建筑进行现场检查和勘验,镇政府在未经现场检查、勘验的情况下便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同时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适用修订之前的《北京是城乡规划条例》,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因此应该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
行政处罚的作出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给予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未经法定程序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则处罚决定就会欠缺合法性的支撑。本案中,齐先生基于对政府的信赖而做出的经营活动,理应得到合理的考量,同时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的作出未考虑到齐先生的知情权和申辩权,也未经过实地勘验,《限期拆除决定书》的作出自然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中辽律师在此也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一定不要慌,及时寻求律师的介入才是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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