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因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危房所有权人无法自行加固、修缮时,作为具有统筹管理社会经济发展、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职责的一级人民政府,应当依职权对危房进行解危。行政机关以危房所有权人不同意解危方案或者未达成协议为由拒绝解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顾某房屋所在区域已被列为禁建区,不允许翻建。2019年9月2日,顾某房屋经鉴定危险性等级为D级,构成整体危房,建议停止使用。就危房解危,顾某曾向村委会以及某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以某街道办事处和某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救济,但均未果。2020年11月6日,顾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某市政府不履行危房解危职责违法,并责令某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危房解危职责。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被鉴定为D级危房已近2年。案涉房屋所在区域被列为禁建区,顾某无法在原地翻建,也不能取得新的宅基地,顾某的居住权无法得到保障。在此情形下,如放任顾某继续在无法加固、修缮的D级危房内居住,不仅危及其和家人的生命安全,还可能对周边居民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要求顾某及家人自行在他处购买房屋,则会对其苛以过重的不利义务,也违背危房治理的宗旨。顾某就案涉D级危房解危事宜已向某市政府提出申请,该政府在与顾某多次协商未果、顾某明确表示不认可搬迁解危方案的情形下,不能再以个人不认可搬迁解危方案为由不进行解危,而应当结合本地区提前搬迁解危政策,对房屋评估后作出最终处理决定,最大程度保障顾某及其家人乃至周边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切实维护顾某合法权益。因此,作为具有统筹管理社会经济发展、全面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职责的一级人民政府,此时其所负的督促、指导以及政策扶助的法定职责,已转化为对公民个人无法自行解危的D级危房进行强制解危的职责。一审法院判决某市政府在一个月内对顾某的提前搬迁解危申请作出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民生无小事。在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房解危上,行政机关更应当积极履职,回应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D级危房意味着房屋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居住要求。当事人向有关部门提出解危申请,历时近2年却得不到妥善解决。在不能加固、修缮的情况下继续居住,难免危及其本人、家人乃至周边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人民法院在解决当事人急难愁盼问题上充分发挥定分止争的职能,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对当事人的危房解危申请作出处理,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行危房解危法定职责,彻底消除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判决生效后,某市政府已作出解危补偿决定,涉案纠纷得以彻底解决。
Copyright © 2022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2022027106号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电话: 010-68334866 技术支持: 北京网站制作
在线客服
服务热线
400-9656-881、010-68334866
400-9656-881
微信号
扫码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