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2022年8月10日,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核通过,我所正式设立。中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律师团队拥有多年承办全国.....【了解详情】

电话:400-9656-881、010-68334866

邮箱: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导航链接

征地律师,拆迁律师,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案例二: 孟某诉某区住建局、某区征收服务中心确认补偿安置协议无效案_征地拆迁律师案例二: 孟某诉某区住建局、某区征收服务中心确认补偿安置协议无效案_征地拆迁律师
>

最高法判例

最高院指导案例

最高院拆迁十大案例

最高院行政不作为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案例

江苏高院行政审判2021十大案例

山西高院发布2021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山东高院2021年十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2021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云南高院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

行政协议案件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

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暨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北京一中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发布行政协议典型案例30个【收藏版】

案例二: 孟某诉某区住建局、某区征收服务中心确认补偿安置协议无效案

来源: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裁判要旨】

房屋征收部门明知房屋系非家庭成员共同共有,仅与部分共有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该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基本案情:

孟某与第三人赵某于2001年3月结婚。2003年4月取得了涉案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产权人为孟某和赵某,系共同共有。2016年3月2日,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因赵某主张涉案房屋涉及他人权益,离婚诉讼中未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2018年6月7日,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案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孟某向征收部门某区住建局发送律师函,明确告知该房屋属于共同共有,其系产权人之一,离婚时未分割,请求妥善处理补偿问题。某区住建局向赵某核实,赵某称双方有婚前财产协议,该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2018年12月5日,某区住建局、某区征收服务中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赵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该房屋由赵某交付拆除。孟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判决赔偿其损失。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被征收人是房屋所有权人。政府征收房屋时,应当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涉案房屋登记在孟某和赵某名下,某区住建局在明知夫妻离婚但对房屋未分割的情况下,采信赵某提供的婚前财产协议,仅与赵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严重侵犯孟某的合法利益,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故涉案补偿安置协议应属无效。由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产权人是孟某和赵某,而赵某主张涉案房屋系其婚前财产,本案不具备判决赔偿的条件,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涉案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责令某区住建局对孟某的补偿安置作出处理。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房屋征收补偿涉及广大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行政机关在征收补偿时,应当查明房屋所有权人并给予公平补偿,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非家庭成员的共同共有,共有人的利益具有独立性,因此在补偿安置时与家庭成员的共同共有存在明显区别。实践中,行政机关明知房屋系非家庭成员共同共有,但为了追求征收效率,仅与部分权利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将房屋拆除,侵犯其他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裁判对于厘清补偿安置对象、规范补偿安置行为、完善征收补偿程序,以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减少补偿安置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指导价值。

发表日期:2023-02-07  浏览:
邮箱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客服咨询

扫码关注公众号

扫码关注公众号

保存图片,微信识别二维码

  打开微信

遇到问题?请给我们留言

请填写您的需求,我们将会电话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