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经诉前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出具行政诉前调解书,确认和解协议效力。
基本案情:
申请人汪某在某区有房屋一套,并有独立车库,后房屋及车库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系某区拆管中心。在征收过程中,双方已就房屋补偿安置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对车库补偿仍有争议,故约定先拆房屋,后就车库补偿进一步协商。施工单位在拆除房屋时,将车库一并拆除。后汪某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请求判决确认某区拆管中心拆除其车库违法,并判决拆管中心予以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收到汪某的起诉材料后,经审查,认为该案通过和解方式处理更有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故将该案交由特邀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经数次协调,汪某与某区拆管中心最终达成行政和解协议。为确认协议效力,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行政和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的条件,依法确认和解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确立了诉前行政和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南京法院从2021年8月开始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并依托与南京市司法局会签的《关于健全完善行政争议府院联动化解机制的备忘录》,在全市范围内深入推进府院联动。通过组建6个特邀调解组织,选聘30名特邀调解员,不断优化、整合调解力量,完善诉调对接机制,着力破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难题。人民法院通过诉前调解机制,促成当事人协商解决行政争议,在达成和解协议后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并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是全省法院首个对诉前行政和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典型案例,是江苏法院通过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依托社会力量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成功实践。该案处理对于推动全省法院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有效实现诉源治理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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