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申请人因夫妻关系投靠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康荣乡荣岗村韩家岗屯迁入重庆市渝北区,但因其属于重庆市公安局正式在编民警,根据《关于转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39号)第三条规定,“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凡农村居民户口的,应办理转为城镇居民户口手续”。其不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故不属于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对象,也不属于征地补偿住房安置对象。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21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兴,男,汉族,1983年3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唐良智,该市市长。
一审第三人: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213号。
法定代表人:胡天才,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王兴因诉被申请人重庆市人民政府、一审第三人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以下简称渝北区国土局)征地补偿安置行政裁决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行终1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兴申请再审称:一审庭审中重庆市人民政府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应视为无证据。王兴不是渝北区公务员,不应当受渝北区人事局管理,《关于明确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中未办理“农转城”的人员涉及征地补偿等有关事宜的通知》不应适用于王兴。王兴之妻何书婷同样因要求享受人员和住房安置不服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裁决向法院起诉,2020年6月2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5行初370号行政判决,撤销了重庆市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裁决,责令其重作。2020年7月29日,渝北区人民政府对何书婷进行了人员和住房安置。王兴与何书婷系夫妻,双方均为公务员,户口在同一住址,应当享受相同的人员和住房安置待遇。王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重点是王兴是否应当享受相应的征地补偿安置待遇。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或以调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一)农业人口;(二)在校大中专学生;(三)现役义务兵;(四)劳改劳教人员。第二十一条规定,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本案中,王兴虽因夫妻关系投靠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康荣乡荣岗村韩家岗屯迁入重庆市渝北区,但因其属于重庆市公安局正式在编民警,根据《关于转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39号)第三条规定,“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凡农村居民户口的,应办理转为城镇居民户口手续”。王兴不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故不属于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对象,也不属于征地补偿住房安置对象。王兴之妻何书婷享受优惠购房待遇系因其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而王兴不具有两证,不能享受相同待遇。
综上,王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兴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魏文超
审判员 朱 婧
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潋
书记员朱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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