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裁判要点
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司法救济权利,其在当事人所提之诉具有适法性,且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况下产生,在纠纷得到司法最终解决之后丧失。这意味着一个纠纷只能产生一个诉权,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个诉权向不同的法院行使,也不能向同一法院反复行使,即同一诉权只能有一次诉讼系属。诉讼过程中,诉讼系属因纠纷的解决而随诉权一并消灭,并转化为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二者相继发生,互相配合,从时间和空间上防止了当事人对同一案件进行重复诉讼,以实现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和诉讼经济的目的。由于诉讼系属针对的是原告的起诉行为,因此,判断后案是否系属于前案的时点,也应当以起诉时为准,即:如果原告起诉时,其诉请系属于前案,则丧失对本案的诉权;如果原告起诉时,前案诉请已经发生变化,其诉请不再系属于前案,则可以依法行使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102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福英,男,汉族,1964年12月16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同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兴云街2799号。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迎宾西街30号。周福英因诉大同市人民政府、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政府(后变更为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行终3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福英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关于“红旗南街东侧(与府南街土地重合)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的项目从未发布过征收公告。另《大同市红旗南街“城市棚户”改造工程拆迁方案》作出后,从未张贴公告宣传。二、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重复起诉的事实错误。三、原审违背法定程序,未经开庭审理,枉法裁判,驳回了周福英的起诉。同时,在证据认定上,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再审被申请人以集体土地暂行规定和拆迁须知掠夺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请求:一、撤销(2018)晋行终313号行政裁定;二、撤销(2017)晋06行初70号行政裁定;三、确认大同市人民政府、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政府以《大同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暂行规定》、《大同市红旗南街“城市棚户”改造工程拆迁方案》行政命令和拆迁方案强拆再审申请人国有土地上房屋、强占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本院认为: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司法救济权利,其在当事人所提之诉具有适法性,且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况下产生,在纠纷得到司法最终解决之后丧失。这意味着一个纠纷只能产生一个诉权,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个诉权向不同的法院行使,也不能向同一法院反复行使,即同一诉权只能有一次诉讼系属。诉讼过程中,诉讼系属因纠纷的解决而随诉权一并消灭,并转化为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二者相继发生,互相配合,从时间和空间上防止了当事人对同一案件进行重复诉讼,以实现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和诉讼经济的目的。本案中,周福英的诉求为确认大同市人民政府、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政府(后变更为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政府)以《大同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暂行规定》、《大同市红旗南街“城市棚户”改造工程拆迁方案》行政命令和拆迁方案强拆其房屋、强占土地行政行为违法。该诉求与前诉(2017)晋06行初60号案相比,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基本相同,即确认侵占土地,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但两案的当事人(即被告)并不相同,(2017)晋06行初60号案的被告除本案再审被申请人外,还包括大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以及大同市南郊区新旺乡人民政府。在此情况下,本案诉讼虽非典型的重复起诉,但是,由于前诉,即(2017)晋06行初60号案的当事人包含了本案的当事人,故本案争议内容已经系属于前案,再审申请人就此再次提起诉讼已经丧失诉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结果正确。至于周福英在(2017)晋06行初60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是否影响本案起诉的问题,取决于对诉讼系属基准时的判定。对此,本院认为,由于诉讼系属针对的是原告的起诉行为,因此,判断后案是否系属于前案的时点,也应当以起诉时为准,即:如果原告起诉时,其诉请系属于前案,则丧失对本案的诉权;如果原告起诉时,前案诉请已经发生变化,其诉请不再系属于前案,则可以依法行使诉权。具体到本案,周福英于2017年11月7日提起本次诉讼时,(2017)晋06行初60号案的诉讼请求尚未改变,周福英变更前诉的诉讼请求时,本案一审法院已经裁定驳回了周福英的起诉,故周福英在(2017)晋06行初60号案中对诉讼请求的变更,并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诉讼系属情况的认定。综上,再审申请人周福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发表日期:2024-01-25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