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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院不立案怎么解决!_征地拆迁律师行政诉讼,法院不立案怎么解决!_征地拆迁律师

行政诉讼,法院不立案怎么解决!

来源: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行政诉讼,也就是“民告官”,指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进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而能否立案关乎行政诉讼活动能否开展,相关争议能否通过诉讼程序加以解决,因而明晰行政诉讼立案的相关问题,对于拟提起行政诉讼的朋友们至关重要。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针对哪些行政行为,相对人可以去法院起诉,换句话讲,并不是所有行政行为,相对人都能去法院起诉,只有当行政争议在法定受案范围之内,法院才会受理。《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了总体性划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行了正面列举,即法院会受理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对行政许可有关决定不服及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等行政争议。以上是法律直接规定,但通常意义上,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为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行政协议都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同时法院还可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定附带审查。


二、相对人起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满足四个条件,第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人应当是行政行为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起诉人可以是其近亲属;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起诉人可以是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有关行政行为可能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要清楚、具体可以指认,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也即诉讼请求指向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来说,行政诉讼应当向做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提出,除此之外,还应当注意有些地方实施集中管辖,如西安、徐州等地行政案件统一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另外,被告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应当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接收材料后的正确做法

法院在接收当事人的起诉材料后应当出具接收凭证,并在七日内出具立案或不予立案的裁定。这里的七日不包含节假日,也就是说,起诉当天并不一定能立案,只要在提交材料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决定立案都是合法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对于起诉状内容有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四、不立案的救济途径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法院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人民法院如果存在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情形,则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中辽律师提醒您,如果您所在地遇到征地拆迁,同时又存在征收方违法的情况,一定要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如遇到不立案的情形,以上文章内容供您参考,切勿因立案环节影响相应的诉讼时效,有任何行政诉讼相关问题,也欢迎致电中辽律师咨询。

发表日期:2023-11-2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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