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范围内,征收承包地时,是否给被征地农民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情况,本文梳理如下,每个辽宁省被征地农民可以对照:
第一、法律依据
1、《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5〕8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省第十四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建议> 第1421395号建议的答复意见》(辽人社建〔2024〕21号)。3、《暂行办法》第三十条:各市政府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什么人给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一)辽宁省城市规划区内,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年龄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籍农业人口。
(二)征收、征用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时,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什么情况下给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障?
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一)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或征用的建制村的农民;
(二)经县(市、区)政府批准“村改居”的居民(原建制村的农民);
(三)由于土地被征收或征用而“农转非”的农民。
第四、什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必须办理养老保障?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应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其他人员是否纳入养老保障范围,需征得农民本人同意。
被征地农民可以按《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也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允许一次性缴纳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农民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应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缴费和享受待遇。
第五、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程序是什么?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名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定。
第六、谁是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
市级政府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制定、组织推进和监督指导工作。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社会保障各项资金的落实工作。
第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从何而来?出资比例如何定?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由集体和个人按照不高于70%的比例,分别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划拨和抵扣。集体土地补偿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具体缴纳比例和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
(二)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账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由政府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
第八、什么时候开始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从缴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第九、参保人员死亡和出国,养老保障资金如何处理?
(一)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二)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终止养老保障关系,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被征地农民医疗待遇有什么?
被征地农民仍保留农村户口的,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医疗待遇;转为城镇户口且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并明确了劳动关系的,与用人单位其他职工一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未明确劳动关系以及灵活就业的,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参保并享受有关待遇;转为城镇户口且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按有关低保对象救助规定予以救助;不符合享受城镇低保待遇条件但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有关应急(临时)救助政策规定予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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