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征地农民而言,如何才能有效的拿到安置补偿的款额,这一问题需要的落实需要有效的安置补偿协议内容,只有与征收部门签订了协议,补偿款收到了,才可以踏实放心地交地腾房了。那么补偿协议的签订应当注意那些有效的内容呢,其实大家可以参考以下几点内容。
一、补偿安置协议需有示范文本,不能任由瞎编乱填
在日常的咨询中,很多被征地农民反映自己被要求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内容不明、格式混乱,甚至干脆就是空白多于文字的“准空白协议”。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的,而且空白协议对于被征地农民而言,很多时候都是一个大坑,空白协议就是没有任何法律内容的协议,一旦签订空白协议,被征收的农民后期再行主张相关补偿事宜,都会被征收方拒绝,抑或征收方在空白协议中加入很多不利条款,这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条中就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这就是说,各地项目的补偿安置协议应当适用省里统一提供的格式范本,而不允许地方上随意发挥、设计。补偿安置协议既然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关键凭证,就应当有个规范内容,而不是临时制定填写。
二、征收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可以进行修改
部分被征收人认为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这自然是对的,但是合同未签订之前,合同内容都是可以协商修改的,并不是征收方拿什么合同,被征地农民就必须签订,比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简言之,田间地头的水井、水渠、农业看护用房、大棚温室等地上附着物和种植的农作物等青苗,是谁种的补偿就归谁。而浙江省在协议示范文本中却规定这笔补偿费用需由村集体代为转交给农户,而不是由征收方直接支付给农户。像这样的格式文本内容,被征地农民完全有理由要求适当修改,让征收方直接将青苗等费用补偿款直接发放给被征收人而非打到村集体,而且直接发放给村民也是有法律支撑的。这只是协议签订的过程中简单列举的部分可修改内容,如征收方提供的合同内容中有其他不太合理的条款,都可以和征收方要求进行修改完善。
当然补偿协议的签订落实是征收补偿的最后一步,这一步之前需要配合征收方做好地上调查,入户评估等征收程序,如相关补偿的程序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去落实,拿补偿协议的签订都是没有事实基础的,因此如被征地农民对于自己的补偿款额或补偿的相关程序存有疑问,可以寻找律师的介入,全程把关,这样能有效避免征收过程中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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