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立案需要符合的四个条件, 一是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是有明确的被告;三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是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只要满足这四个条件,被拆迁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就应该被立案。
但是,在行政协议纠纷中,“立案难”的问题依然比较普遍。常见的理由是,需要领导审批、需要向上汇报、需要院里研究决定……立案登记制在某一些地方法院变成了“立案审判制”。
第一招,向受诉法院或者上级法院投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8号第十三条规定,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方法最大的优点就是15天之内会会反馈,缺点也比较明显,投诉过后案子大概率还是在原受诉法院审理,这就比较尴尬了……
第二招,向上级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上级法院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因此,当遇到基层法院不立案的情况,我们可以重新准备一份起诉材料,提交给上一级法院,并要求上一级法院受理案件。
第三招,向上级法院提出监督申请。《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因此,当基层法院怠于履行职责,尤其是遇到较为敏感的行政案件,基层法院在收到老百姓符合立案要求的材料却迟迟不予立案时,可以直接向上级法院提起监督立案的申请。
第四招,向法院检察部门提出监察申请。《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规定了法院监察部门具有受理对法院及其法官和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法院及其法官和工作人员违反审判纪律、执行纪律及其他纪律的行为等主要职责。因此,遇到法院不予立案,负责人员违法违纪的情况,老百姓可以写一份书面申请,提交法院的监察部门,要求进行监督。
在遇到法院不予立案的情形时,千万不能采用极端方式,可以通过法院内部的监督程序以及上级法院的检察与监督程序进行立案,必要时可向专业律师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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