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强行破坏被征收人房屋的情况屡禁不止,虽然在严格的法律框架下,强拆行为逐渐减少,但并不意味着强拆行为就此杜绝。一旦强拆行为发生,给当事人带来的痛苦是无法估量的。被拆迁人如果因为政府非法强拆房屋的行为产生了财产损失时,被拆迁人应该怎么做呢?
如果被征收人遇到征收方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时,一定要先保持冷静,切勿使用过激的言语等不利于自己维权的行为,比如辱骂、殴打他人等,否则反而会让我们陷入被动的局面之中。一方面,双方力量悬殊,被征收人要面对的是大型机械、大量的“执法人员”很难应对;另一方面,很可能对其产生不利的影响,产生新的人身、财产损失。
拨打110报警
被征收人需要及时拨通110尽快报警。无论是房屋被强拆了,还是家里的水、电、暖气被相关部门给停了,被破坏了,我们都要报警,让警察尽快出警调查、核实,同时在报警过程中,需要对通话全程录音,并保存好通话记录。
(一)申请国家赔偿需要满足的条件
1、引起损害发生必须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2、引起损害发生的行为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3、必须有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员的职务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5、必须法律上有明文规定的,也即并非所有损害国家都负责赔偿。
(二)国家赔偿的范围
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行政机关基于合法行政行为造成他人损失产生的是补偿责任,反之因违法实施行政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产生的是赔偿责任。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形式。《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的范围,包括被拆建筑物重置成本损失(重新建造与原有房屋结构、式样、质量、功能基本相同的房屋所需的费用)、当事人应享有的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产权调换安置房或特殊情况安置指标回购、过渡费、搬家费、奖励费等)、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附属物、室内物品)等。
(三)国家赔偿的方式
在房屋损失的赔偿方式上,虽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是判令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金,但从切实保障其应享有合法权益角度看,赔偿义务机关仍有提供产权安置房或者支付拆迁安置赔偿金的义务,以保障当事人的赔偿方式(货币赔偿或产权调换)选择权。要尽可能保障当事人的产权调换权益,避免因房地产价格上涨、采取单一货币赔偿难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居住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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