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涉及人民政府依法履职范围与村民自治范围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村民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村民待遇,属于村委会自治事项,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但若是当事人起诉既要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又要求纠正村民自治有关决定,那么当事人请求人民政府依法对村规民约或者村民自治的有关决定履行法定监督职责,该部分则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虽然只规定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但对于以上村民自治决定召开、表决等程序是否合法,亦应属于人民政府依法履职监督的范围。
以真实案例说明:陈某利、陈某善起诉的背景是,小桥村委会在2018年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进行界定,将村一级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的形式进行量化,同年10月5日作出《界定方案》。该方案第五条规定“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基准日(2018年9月19日24时)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予纳入….(五)迁入本村的外来挂靠人员不纳入”,陈某利、陈某善被认定符合“迁入本村的外来挂靠人员”情形,不享有参与村集体资产股份的资格,二人因而提起诉讼。此前陈某利、陈某善向小桥街道办申请履行二项职责,一是纠正小桥村未将二人界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剥夺参与股份的违法行为;二是申请将二人纳入集体经济组织参与股份。虽然小桥街道办接受陈某利、陈某善的申请,于2021年7月20日向小桥村委会作出《关于核实村民陈某利反映相关情况的通知》,应当认定对陈某利、陈某善履行职责申请有所作为,但是小桥村委会《关于陈某利不享受小桥村任何福利待遇的情况说明》系打印件,无签字捺印,真实性存疑,陈某利、陈某善对此亦不予认可,小桥村委会在无其他事实予以佐证的前提下,未召开村民会议对陈某利、陈某善是否为外来挂靠人员进行讨论决定,即依据2018年的《界定方案》排除陈某利、陈某善已享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陈某利、陈某善的合法权益。故一审法院判决小桥街道办履行法定职责,实际是要求小桥街道办继续、全面、完整地履行被诉法定监督职责,并无不当。
所以关于村民身份的认定的系列事情是否属于法院管辖范围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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