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伟自出生时取得夏荷村责任田一份;赵伟1995年7月17日购买某镇农转非迁出夏荷村入户在四川省峨眉山市×镇;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以户主赵小兵(赵伟父亲)作为承包户主保留了赵伟的承包地;2013年5月15日至2016年5月14日与某公司签订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5月28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办理了养老保险。2014年11月3日与农村居民黄琳结婚,目前妻儿暂住生活在夏荷村。赵伟在某公司供职期间,虽然住所地在夏荷村,但未从事农业生产,其责任田主要是由其亲戚耕种。2017年6月,夏荷村土地被征收,赵伟要求获得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被夏荷村拒绝,由此引发纠纷。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赵伟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补偿费的所有者,其有权对土地补偿费进行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分配。虽然户口在农村,生活在农村,但未从事农业生产,未耕种承包地,也不以农村承包地为主要生活依赖的人,其实质已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张分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一般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1民终1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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