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8日,严照秀在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川西营社区1组有合法房屋和地上附着物,因经营性用地拆迁项目被拆迁,为了核实拆迁情况,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告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办事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原告就自己房屋和附属物签订的补偿协议、农户住房拆迁补偿结算单、拆迁住房安置协议书。快递显示记录被告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办事处在2022年1月9日签收。因被告未向原告严照秀回复,原告严照秀在2022年4月11日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并判决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办事处进行答复。被告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办事处在举证期限内提交《拆迁住房安置协议书》(编号:100)及《经营性用地项目农户住房拆迁补偿结算单》(编号:100),并在庭审中辩称上述证据即为原告严照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第一、被告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办事处具有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进行公开及回复的法定职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及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规定,被告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办事处具有对原告严照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公开及回复的法定职责。
第二、超过法律规定的答复期限,属于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被告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办事处在2022年1月9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2022年4月28日以向本院提交证据的形式向原告严照秀进行公开,超过法律规定的答复期限,属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裁判结果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1月9日收到原告严照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拖延答复的行为违法。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来源:2022年5月24日(2022)川0107行初65号《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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