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修104国道,在没有签订协议也没有得到补偿款的情况下,自己种植桃树等果树和自己建设的地上附着物被损毁,王先生多次与征收方协商未果,找到中辽律师寻求帮助,争取公平合理补偿。
王先生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取得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的土地经营权,在其上种植桃树等青苗,在其上建设为种植需要的地上附着物。在王先生针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没有谈妥的情况下,自己种植的桃树和地上附着物被强拆,用于修建104国道占地,明显属于违法的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和《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规定,土地现状调查,应当调查清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委托人反映自己对此不知情,遗漏很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强拆桃树等果树和其他地上附着,需要首先越城区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然后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书》,然后才可以强拆桃树等果树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据王先生告知,没有见到上述法定文件。初步判断毁坏桃树、其他地上附着物属于违法行为。
目前中辽律师已经介入此案,通过法律手段帮助王先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备注:本文根据当事人口述整理,案件事实需要律师介入之后进一步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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