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同时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以达到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的目的,同时蒸政府信息公开还能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这一点尤其体现在征收拆迁工作中,因为作为被征收人的相对人,处在信息劣势的一方,在某些情况下,并不知道征收拆迁的具体内容,因此保障被征收人享有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显得尤为重要!
案情简介
律师案件承办卡
承办律师:王龙,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徐先生诉求:要求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律师办案心得:对每一位当事人负责,是我最高的荣耀!
案件焦点问题
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
法院认为
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事,在法律确定的框架内服务于群众需要,而政府信息公开便是最为直接和明了的一种服务方式,同时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经济事务管理的渠道,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和公共事务的积极性,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公平,因而政府信息公开有重要意义,在征收案件中更是如此,被征收人和律师一方属于信息弱势一方,只能通过信息公开的形式获取相关内容,如果您也遇到了征收文件不全,但是又不知道怎么获得的问题,可以及时向中辽律师寻求帮助。
Copyright © 2022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2022027106号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电话: 010-68334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