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辽律师往期的文章中,向大家介绍过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以及违法建筑的拆除程序,违法建筑认定有严格的标准,违建的对象可能是普通人一家老小的唯一住房或生活来源,如果认定或拆除不当,极易引发矛盾纠纷,如无法妥善处理,不仅浪费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也让行政相对人花费不该的维权成本,造成两败俱伤的局面!今天就让中辽律师带大家走进湖南的王先生案子,带大家切实了解普通老百姓有什么权利!
案情简介
王先生是湖南省嘉禾县某村村民,在村中有一处宅基地,因常年在外务工,为了明确自家的用地边界范围,在自家地旁修建了用于划定边界的地界线,地界线刚修到一半,镇政府便向王先生做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王先生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让王先生立即拆除地界线,且认定王先生违法占用的土地面积高达500多平,随后镇政府又向王先生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让王先生在7日内必须拆除“违法建筑”,但是王先生外出务工一直未再家,家中只有其妻子一人,王先生还未来得及向镇政府表达意见,修建的地界线便被镇政府强制拆除,王先生遂起诉到了法院。
律师案件承办卡
承办律师:黄安达,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办案心得:对每一位当事人负责,是我最高的荣耀!
案件焦点问题
1、王先生能否提起诉讼;
2、镇政府强拆行为是否合法。
法院认为
王先生对镇政府的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并审查,而被告镇政府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被告镇政府作出相关行为行为应当符合事实依据,并应该有法律支撑且符合法定程序,现被告镇政府作出的拆除的行政行为,其认定王先生占用了基本农田,但是并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材料证明王先生占用土地的性质,所以认定王先生占用基本农田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此外镇政府在作出行政行为钱应当听取相对人的陈述与申辩,现镇政府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听取了王先生或王先生妻子的意见,且镇政府自身保留的材料存在时间前后冲突,镇政府无法解释,其保存材料的真实性存疑,因此镇政府作出强拆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因属违法!
中辽律师告诉大家,在行政机关基层管理中极易忽视相对人的权益保护,认为相对人的行为违法,就简单粗暴作出行政行为,没有给予相对人足够的程序性权利保护,拒绝听取相对人的陈述与申辩,极易造成行政行为事实认定不全、认定不清的情形、造成相对人权益受损,相对人便又提起诉讼,行政机关以败诉终结,这一过程不仅损害了相对人权益,也浪费了行政资源,这需要行政机关基层执法重点注意,行政相对人也就是老百姓如果遇到执法不公的情形,也要勇于维权,切勿拖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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