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往往作出征收决定和具体实施的是两个不同的单位;征收决定单位往往是人民政府等行政机关,而具体实施拆迁工作的单位往往是某个建设工程公司,那么建设工程公司的工作失误或者不当行为导致的强拆,就和征收责任主体没有关系了吗?当然不是了,建设工程公司实施的强拆行为是依据其与征收责任主体签订的拆除合同进行的,故应当由征收责任主体承担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一下中辽律师的胜诉案例吧。
案情简介
家住乌鲁木齐市高新区的李先生有国有土地及其上房屋一处,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及《房屋所有权证》。2017年当地人民政府发布《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李先生的房屋在此征收范围内,房屋面临征收。2018年7月30日,李先生的房屋遭到非法强制拆除。此房屋作为李先生的唯一住处,李先生苦不堪言,于是去到房屋征收与管理办公室进行理论,他们却说:房屋被强拆是由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房屋的误判造成的,该行为不应该认定为房屋征收与管理办公室行政行为违法,所以跟他们无关。这下李先生可是着了急了,把房子拆了没地儿可去,这可怎么办?于是李先生找到了中辽王律师,在王律师的协助下,将房屋征收与管理办公室诉至法院。
律师案件承办卡
承办律师:王龙,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王先生诉求:请求确认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办案心得:对每一位当事人负责,是我最高的荣耀!
案件焦点问题
强拆是否具有合法性
法院认为
王先生的房屋确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施拆除的,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拆除行为,是依据其与房屋征收与管理办公室签订的拆除合同进行的,故应当由房屋征收与管理办公室作为责任主体承担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且,案涉房屋虽位于征收范围内,但进行国有土地上的征收,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且被征收人拒不交出房屋的,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征收与管理办公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涉及到的关系主体是极为复杂的,对于当事人维权而言,确定适格的维权对象是较为困难的一件事情,就如王先生遇到的情况一样,实际开展房屋拆迁的主体可能是某个拆迁公司,抑或是当地街道办,更有可能是某个自然人受到委托实施拆除工作,这时候对于被强拆人而言,是极难判断该向谁主张权利的,如果去维权屡屡碰壁,就要及时寻求律师的介入,不能白白浪费维权的宝贵时间,如果您遭遇此类不当强拆行为,可随时联系中辽律师!
Copyright © 2022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2022027106号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电话: 010-68334866 技术支持: 北京网站制作
在线客服
服务热线
400-9656-881、010-68334866
400-9656-881
微信号
扫码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