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孟先生在濮阳县多年来一直从事养殖(生猪)行业,先后取得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并于2019年10月10日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后在与第三人共同投资建造的厂房内开办了养殖场。
2020年底,濮阳县某下辖乡人民政府告知其拟开展招商引资项目,需要征收相关地块,但濮阳县某乡下辖乡人民政府并未与孟先生沟通补偿事宜。
2021年6月2日,濮阳县某下辖乡政府组织人员将养殖场厂房等建筑物强制拆除。孟先生不服,遂以养殖场的名义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问题:
1、养殖场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濮阳县某下辖乡政府组织实施的强拆行为是否合法。
法院认为:
孟先生经营的养殖场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在有效期内,且目前其营业执照未被注销。依法具有相应的诉讼行为能力,有权以其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同时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要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严格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才能强制执行。被告乡政府及第三人均认可拆除已经经过第三人同意,但未提供已经获取原告孟先生同意的证据,且从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其在实施被诉强拆行为前,并未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履行有关法定程序, 该强拆行为依法应予撤销,但被诉强拆行为系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当确认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判决原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通过中辽律师的不懈努力,孟先生的被违法强拆的养殖场,终于获得胜诉的判决,为后期的行政赔偿程序奠定了基础。最终得到了合理的赔偿,养殖场强拆案件是非常常见的一类,律师在班里的过程他悬着的心也终于放下,与当地政府的争议也得到了妥善处理。当然,在养殖场拆迁等案件中遇到存在各种复杂的情况,比如“以拆违建代拆迁”“划定禁养区”“环评不合格”等理由,在此过程征收部门往往会通过以上借口降低对养殖者的补偿或赔偿,忽视对被征收人的权益保护。
,比如存有未补偿先拆除,诱让被征收人签空白协议或强拆时未履行催告程序等违法情形比比皆是,此外也不乏部分地方政府以拆违法建筑为名,行征地拆迁之实,因此中辽律师在此也提醒大家养殖场投入了养猪户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遇到征收时,要擦亮眼睛,一旦发生违法强拆的情况,一定要像本案的孟先生一样及时提起行政诉讼,为以后的赔偿做好坚实的基础,坚决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少征收人在这些问题上可吃过大亏,因而也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在遇到违法征收时,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该多去了解法律知识,书到用时方恨少,但是和中辽一块儿,知识肯定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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