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通过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等方式履行公开义 务,如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的,执行法院经审查一般可以认定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对公开的具体内容提出 异议,认为不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救济,原则上不 属于执行案件审查范围。
符某某诉某某区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海中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桂05行 初131号行政判决,判决某某区政府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符某 某。某某区政府不服上述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 西高院)提起上诉,广西高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桂行终193号行政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生效后,符某某向北海中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 (2021)桂05执398号案执行。符某某请求某某区政府负担案件受理费,并依法 公开以下政府信息:1.某某江河堤整治工程的合法性批准文件;2.某某江河堤 所征用某某居委会1-7组的征地协议书;3.某某江河堤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 屋拆迁及其补偿费、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在执行过程中,北海中院于2021年12月23日召集双方当事人确认信息公开 的范围及内容。12月27日,北海中院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由某某区政府当场 向申请执行人符某某送达了《信息公开告知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 厅关于北海市2013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及某某江河堤所征用某某 居委会1-7组的征地协议书及转账凭证,符某某确认并签收了上述材料。北海中 院于同月28日作出(2021)桂05执398号结案通知书,将该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符某某不服该结案通知,认为该执行案尚未执行完毕,提出执行异议。北海中院查明,根据《信息公开告知书》载明,某某区政府现场提供了第1、2项 的政府信息,第3项中关于某某江河堤工程中某某居委会1-7组被搬迁户发放的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款的补偿款金额情况的信息,由符某某于2021年12月28日上 午8时至12时或下午3时至6时到该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查阅,并注明联系电话。但符某某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去查阅相关资料。北海中院认为,该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已责令某某区政府履行行政判决 ,某某区政府亦依法履行了判决确定的答复告知义务,并向符某某公开了相关 政府信息,该院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程序并不违法,应予以维持。北海中院于 2022年3月8日作出(2022)桂05执异8号执行裁定,驳回符某某的异议请求。符某某不服,向广西高院申请复议。广西高院于2022年10月24日作出(2022)桂 执复182号执行裁定,驳回符某某的复议申请。符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 请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2日作出(2023)最高法执监484号执 行裁定,驳回符某某的申诉请求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某区政府已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信息公开告知 书》,在北海中院主持下,某某区政府当场向符某某送达了《信息公开告知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北海市2013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 复》及某某江河堤所征用某某居委会1-7组的征地协议书及转账凭证,符某某确 认并签收了上述材料。某某区政府同时向符某某支付案件受理费50元并已交纳 执行费500元。从以上情况看,被执行人通过提供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 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等方式履行了答复义务。执行法院以执行完毕 方式结案,并无不当。申诉人如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另行主张。
执行异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05执异8号执行 裁定(2022年3月8日)
执行复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桂执复182号执行裁定 (2022年10月24日)
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执监484号执行裁定(2023年12月 12日)
入库编号:2024-17-5-203-070


发表日期:2025-02-10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