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2022年8月10日,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核通过,我所正式设立。中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律师团队拥有多年承办全国.....【了解详情】

电话:400-9656-881、010-68334866

邮箱: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导航链接

征地律师,拆迁律师,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最高法判例:房屋分户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被撤销_征地拆迁律师最高法判例:房屋分户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被撤销_征地拆迁律师
>

最高法判例

最高院指导案例

最高院拆迁十大案例

最高院行政不作为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案例

江苏高院行政审判2021十大案例

山西高院发布2021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山东高院2021年十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2021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云南高院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

行政协议案件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

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暨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北京一中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发布行政协议典型案例30个【收藏版】

最高法判例:房屋分户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被撤销

来源:网络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undefined

01


裁判要旨



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的送达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过程中重要的程序,行政机关未依法送达评估报告的,可能会剥夺房屋被征收人对房屋价值提出异议的权利。因此,在行政机关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分户评估报告已经送达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不足,应予撤销。

02


原案例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锦绣路**。

法定代表人:张兵,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高良,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梁园区政府)因李高良诉其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17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梁园区政府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以申请人没有送达分户评估报告为由,认为案涉房屋分户评估报告不能作为案涉房屋价值的依据,据此撤销申请人作出的商梁政征补(2018)6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被诉房屋补偿决定),属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案涉房屋评估报告已经依法送达给被申请人。评估报告送达回证是已经送达房屋评估报告最有效的证据,在被申请人不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被申请人的陈述就认为案涉房屋评估报告没有履行送达程序。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本案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高良不服梁园区政府作出的被诉房屋补偿决定,提起本案诉讼。二审法院以梁园区政府未送达案涉房屋分户评估报告为由,撤销被诉房屋补偿决定,并责令梁园区政府重新作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分户评估报告是否送达。因李高良主张送达当日其正在医院上班,未在案涉房屋内,梁园区政府亦未提供确已将案涉房屋分户评估报告送达给李高良的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案涉房屋分户评估报告没有送达,本院予以支持。梁园区政府提交的送达回证上记载“本人拒签”,结合李高良关于其当日不在案涉房屋中的主张,本院认为梁园区政府关于案涉房屋分户评估报告已经送达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的送达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过程中重要的程序,行政机关未依法送达评估报告的,可能会剥夺房屋被征收人对房屋价值提出异议的权利。因此,二审法院认定梁园区政府作出被诉房屋补偿决定的依据不足,本院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房屋补偿决定,并责令梁园区政府三个月内重新作出补偿决定,于法有据。

综上,梁园区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7628号行政裁定书


图片

END

undefined

undefined


发表日期:2024-04-06  浏览:
邮箱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客服咨询

扫码关注公众号

扫码关注公众号

保存图片,微信识别二维码

  打开微信

遇到问题?请给我们留言

请填写您的需求,我们将会电话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