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点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因考核、职务任免、职称评审等发生的人事争议,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因职称评审行为引发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复查或投诉,以寻求救济,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行申23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府前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黎春秋,市长。 再审申请人袁某某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怀化市政府)确认通知违法并撤销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湘行终89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袁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其与怀化市××组不存在“职称评审”的“特定的人事关系”,二审裁定适用《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因考核、职务任免、职称评审等发生的人事争议,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人社部第40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本案中,袁某某诉请确认怀化市××组作出的怀职改字〔2021〕2号《关于撤销袁某某同志副主任护师职称的通知》违法并请求撤销。根据上述规定,怀化市××组撤销袁某某职称的行为实质上与职称评审行为属于同一类行为,由此引发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袁某某对撤销其副主任护师职称不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复查或投诉,以寻求救济。故一、二审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分别裁定驳回其起诉和上诉,并无不当。 综上,袁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袁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蔚 强 审 判 员 李绍华 审 判 员 韩锦霞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雪明 书 记 员 耿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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