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2022年8月10日,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核通过,我所正式设立。中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律师团队拥有多年承办全国.....【了解详情】

电话:400-9656-881、010-68334866

邮箱: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导航链接

征地律师,拆迁律师,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法院判例】被征收人是否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获知《征收决定》的内容,主张起诉未超法定期限_征地拆迁律师【法院判例】被征收人是否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获知《征收决定》的内容,主张起诉未超法定期限_征地拆迁律师
>

最高法判例

最高院指导案例

最高院拆迁十大案例

最高院行政不作为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案例

江苏高院行政审判2021十大案例

山西高院发布2021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山东高院2021年十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2021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云南高院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

行政协议案件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

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暨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北京一中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发布行政协议典型案例30个【收藏版】

【法院判例】被征收人是否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获知《征收决定》的内容,主张起诉未超法定期限

来源: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裁判要旨

市、县人民政府在征地前先与被征收人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落实补偿安置资金,充分体现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是土地征收民主协商机制的重要体现。与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中绝大多数成员就补偿标准等内容达成书面协议,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和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后再启动土地征收程序,此种做法与现有征收程序规定虽不完全吻合,但从实际效果看,如能实现公共利益与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平衡保护,则不宜仅以此为由否定该协议的效力。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最高法行申21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军宁,女,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远,市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669号。

法定代表人:李娴,区长。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建水,男,195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振忠,男,195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爱琴,女,195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刘军宁因诉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长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及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行终字第002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振宇、审理员于泓、审判员杨科雄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军宁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确认长安区人民政府征收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兆寨村(以下简称兆寨村)土地行为违法并确权,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赔偿因征地导致土地荒芜两年的损失。事实及主要理由为:西安市航天基地征地改革试点方案中的预征收不符合法律规定,并没有上位法依据授权该地区的土地改革试点能够采用预征收的方式进行改革。同时,根据再审申请人提交的《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严禁在已征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乱搭乱建的通告》及征地补偿协议等证据,可以证明长安区人民政府对涉案土地的行为都是征地执行,而不是所谓的预征。长安区人民政府未经批准就征收涉案土地,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市、县人民政府在征地前先与被征收人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落实补偿安置资金,充分体现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是土地征收民主协商机制的重要体现。与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中绝大多数成员就补偿标准等内容达成书面协议,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和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后再启动土地征收程序,此种做法与现有征收程序规定虽不完全吻合,但从实际效果看,如能实现公共利益与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平衡保护,则不宜仅以此为由否定该协议的效力。本案中,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兆寨村由村民选举产生了村民代表,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并签订了兆寨村征地协议,村民代表在会议记录及协议上签字确认,大兆街道办事处发布了公告,绝大部分村民领取了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同时,兆寨村涉案土地仍保持原状,归本村村民使用管理。故涉案土地上被征收人的实体权益并没有因为长安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被诉行为而受到损害,反而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因此,再审申请人认为长安区人民政府对涉案土地的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要求赔偿其荒芜土地损失的再审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由于涉案土地依然保持原状,二审法院亦已明确,建设需要使用涉案土地时,仍需按法定程序批准后,方可使用土地,因此再审申请人认为涉案土地被未批先征的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刘军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军宁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振宇

审判员  于 泓

审判员  杨科雄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周觅

书记员余艺苑


发表日期:2023-10-11  浏览:
邮箱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客服咨询

扫码关注公众号

扫码关注公众号

保存图片,微信识别二维码

  打开微信

遇到问题?请给我们留言

请填写您的需求,我们将会电话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