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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需先提出赔偿请求

来源:网络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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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对于这两种途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行选择,赔偿请求人先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表明其没有选择向行政机关直接提出赔偿请求的途径,而是选择由人民法院解决其行政赔偿问题。对于这种特殊请求如何处理,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赔偿请求人再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方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实际上剥夺了赔偿请求人在赔偿程序上的选择权,增加了赔偿程序的复杂性,不利于畅通赔偿渠道。据此,如果行政行为已经行政诉讼确认违法,赔偿请求人无需再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确认,可直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这也体现了司法最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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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案例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丽霞,女,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苑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周玉甫,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河南省洛阳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凯旋东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李松涛,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一审第三人: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煜,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郑丽霞因诉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涧西区政府)、河南省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赔终639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丽霞申请再审称:本案并非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在诉请确认涧西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时,已提出赔偿请求,经法院释明删除了该项诉请,但涧西区政府强拆行为已经另案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视为与前诉一并提出。一、二审认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限制了赔偿请求人的选择权,亦增加了赔偿程序的复杂性,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提审或指令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对于这两种途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行选择,赔偿请求人先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表明其没有选择向行政机关直接提出赔偿请求的途径,而是选择由人民法院解决其行政赔偿问题。对于这种特殊请求如何处理,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赔偿请求人再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方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实际上剥夺了赔偿请求人在赔偿程序上的选择权,增加了赔偿程序的复杂性,不利于畅通赔偿渠道。据此,如果行政行为已经行政诉讼确认违法,赔偿请求人无需再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确认,可直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这也体现了司法最终原则。本案中,涧西区政府强制拆除郑丽霞居住房屋的行为已经另案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郑丽霞可直接以涧西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需再先行向涧西区政府提出赔偿请求。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郑丽霞已向涧西区政府申请行政赔偿,为避免程序空转,可由涧西区政府先行直接处理行政赔偿事项,本案不宜再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郑丽霞如对涧西区政府后续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不服,亦可再另行起诉。郑丽霞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丽霞的再审申请。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赔申844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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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24-04-0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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