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房屋所占土地属于集体土地,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买卖,外村人不能购买本村的宅基地。那么,既然“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在“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中涉及的有关征收相关的条款,是否也直接认定无效?
李某与非本村村民张某签订了《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其中,有条款专门约定了如遇国家、政府征收,出让方必须无条件协助受让方领取全部补偿款及房屋等内容,张某购买房屋后一直居住在村里。后该村遇到拆迁,李某认为,自己与张某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房产及宅基地的物权权属自始至终归属于自己,区政府应当与自己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李某起诉。 本案中,张某在本村长期实际使用居住及拆迁改造时的房屋也为其重新改建,区政府根据张某提供的《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xx村附属物普查表》、《承诺书》、《空房验收单》等材料,与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张某签订涉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履行了审慎审查的职责,并无不当。李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中专门约定了如遇国家、政府征收,出让方必须无条件协助受让方领取全部补偿款及房屋等内容,该约定意味着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已经预见到涉案房屋被征收、征用的可能,也是协议双方对拆迁安置中所涉经济利益作出的自由处分。虽然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已经司法程序确认无效,但李某在已将房屋及宅基地转让交付多年并已取得对价的情况下,要求确认原区政府与张某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对其进行安置补偿,有违诚信和合理原则。 《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但不等于协议的全部约定都当然无效。该约定意味着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已经预见到涉案房屋被征收、征用的可能,可以认定为是协议双方对拆迁安置中所涉经济利益作出的自由处分。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对拆迁补偿款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拆迁户朋友遇到拿不准的问题,可以及时建议咨询中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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