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房屋强拆事发的突然性,常常让拆迁户无法收集任何有效的证据,这就造成事后想要通过法律维权,但却不知道对手是谁,找不到正确的强拆主体,拆迁户的诉讼请求大多会被法院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9923号裁定认为,通常对于法律行为,因存在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前置性程序行为,如违法建筑的认定、限期拆除的通知、强制拆除的决定等,行政机关在作出并送达相关决定后,当事人在期限内不履行拆除义务,房屋被强制拆除的,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在征收中,如果我们没有收到前置性文件,我们也不知道房屋是被谁强拆的,则可以采取推定的方式确定被告。哪个行政机关负责推进征收,强拆对哪个行政机关就利益最大,哪个行政机关的强拆嫌疑就最多,这个行政机关应当被推定为强拆者进而在诉讼中做被告。
1.房屋位于国有土地上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判决书认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才具有依法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职权……因而,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相关民事主体违法强拆的,则应推定强制拆除系市、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实施,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为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主体,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房屋位于集体土地上
以农村房屋为例,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依照法律规定获得审批后,由县级以上政府公告并且组织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只有市县政府有权利组织实施,所以,市县政府应当对行政区域内的拆迁行为负责。
3.不承认自己强拆的,要自证清白
根据法律规定,市县政府有权利对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拆迁,市县政府有强拆房屋的动机,如果市县政府不承认强拆房屋的,那么就要拿出证据证明不是自己的行为,如果不能提供的,就可以推定市县政府或者委托的部门就是实施强拆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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