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
集体土地征收中,农民朋友们最在乎的就是补偿多少问题,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生效后基本决定了补偿数额的限度。通常,我们会对补偿安置公告中的实质内容,如土地面积、青苗数量、地上附着物等方面有异议。实际上,补偿安置公告从制定到公布、从主体到期限都是有明确规定的,如果遗漏或打乱了法定步骤,我们也可寻求救济。
补偿安置公告的法定程序
依据《土地管理法》
1.征收土地方案获批后,由被征收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为自然资源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该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3.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的不同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然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4.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方案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注: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权利救济途径
1.申请裁决。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3.提起诉讼。首先,我们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到有关文件,如征地批复、征地预公告及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等拿到证据。其次,比对其作出的主体、期限和内容等是否存在违法之处。最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箴言
中辽律师想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征地拆迁是一场利益博弈的持久战,我们应该积极了解一些基础的法律知识,尽量避免临时抱佛脚,这样才能在后期维权时有的放矢、运筹帷幄。如果遇到维权效果不佳或缺乏思路的情况,应当果断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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