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比例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性相当,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权时,必须选用执法成本相对较小的执法手段,选择对行政相对人侵害最小的行政处罚方式,这就是比例原则。需要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仔细甄别案件的特殊性,防止套模板,一刀切,要考虑个别案件的特殊性,考虑到具体相对人的切身利益。今天就让我们走进“比例原则”运用的鲜活案例,看中辽律师是如何在个案中步步为赢的
案情简介
胡先生家住广东省广州市,现建有一栋四层半的住房,现住房是在原来老宅基础之上,拆旧建新而来,原来的老房修建于1970年,虽然有宅基地使用权证,但房屋建造年代久远,居住条件差,胡先生一家遂于2007年,拆了老房,建了现有的新房,但是胡先生翻建房屋没有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现在房屋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当地综合执法局在征收开展前,直接向胡先生一家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认定房屋属于违建,责令胡先生一家自行拆除整栋房屋 !王先生本想能借此成为“拆迁户”,可不曾想房屋成了违建,一分都可能拿不着,遂到北京,及时找到了中辽的王律师。
律师案件承办卡
承办律师:王龙,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胡先生诉求: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
律师办案心得:对每一位当事人负责,是我最高的荣耀!
案件焦点问题
《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否具有合法性
法院认为
当地的综合执法局虽然对辖区内的违法建筑有查处的职权,胡先生的房屋也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但是综合执法部门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时,应该对胡先生的房屋有所区分,综合考虑房屋的形成时间、户籍情况、实际用途等因素,不能直接以违法建筑为由,让胡先生拆除整栋房屋。同时,房屋都已经被纳入征收范围,胡先生一家也同意安置补偿方案,配合征收工作开展,因此,《限期拆除决定》应当予以撤销。
比例原则应体现在每一份行政处罚中,但是部分行政处罚的作出,完全忽视了个案相对人利益的保护,比如本案胡先生一家,胡先生一家在原有宅基地及房屋上翻修,未办理规划手续,但是执法部门在处罚之前,应当考虑胡先生一家的具体情况,对整个涉案房屋应当有所区分,不能直接将整栋房屋认为违建,否则有“拆违代替拆迁”的嫌疑。中辽律师也想提醒大家,修房、翻房、建房,一定要办理规划审批,取得相应许可,否则损失可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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