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二代,赶上时候还好,赶不上时候,躲着交罚款都来不及!以拆违代替拆迁是征收方为减少征收成本惯用的伎俩,具体而言,就是在征收之前和你来谈拆迁价格,故意压低正常的拆迁补偿标准,你同不同意呢,一旦不同意就会有三个常见的套话吓唬被征收人,第一,你的房屋没有规划建设手续,不让你交罚款就不错了,还要补偿;第二,你的房屋都是危房了,不可能和正常房屋一样补偿;第三,限你在3天之内签补偿协议,过期,我们可就不拆了,自己看着办。以上是征收方在拆迁过程中常见的恐吓和欺骗被征收人的三种手段,不少被征收人往往就缺乏法律意识,上了征收方的当,本来100多万的补偿,拿个20多万就走人,搁谁谁倒霉!
上海的潘先生多年前租用了村集体的土地,地上房屋修建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是原来村集体用于农机修理和种子储存的场所,后来潘先生每年都向村集体缴纳土地使用费,又和村民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购买了村民的企业用房,同时村集体还盖章进行了确认,潘先生利用自己合法取得用地和房屋开办了厂房,每年利润可观。2023年8月,当地镇政府和自然资源局突然向潘先生送来了一纸“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潘先生一想,不对呀,自己厂房盖的可比《土地管理法》还早,“法不溯及既往”,这咋还能管上呢?而且让潘先生7日内必须退还土地,中辽律师在这关键的时候介入,指导潘先生四处打听得知,当地可能存在一个旅游开发项目,需要用潘先生现在占用的土地,在律师的介入下情况一下豁然开朗,这不妥妥的违法征收,以拆违代替拆迁嘛,中辽律师及时提起了撤销“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诉讼。
(一)打着通知名义干着违法的事
通知名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其中明确告知“限期于2023年9月10日前恢复土地原状。”,对潘先生施加了限期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的法定义务,实质上类似于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恢复原状的行政决定的行政行为,对潘先生的权利义务产生确定的、最终的实际实质性影响。行政机关想以此躲避司法审查不可行。
(二)涉案行政机关就没权利作出该行为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了“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市土地管理部门领导。区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所以要处罚也得国土局来处罚,涉案行政机关没有任何执法权限,这妥妥属于“多管闲事”。
(三)为何就针对潘先生一家?
和潘先生一样情况的同村企业,既没有收到处罚通知,也没有要求搬迁,为何就潘先生一家需要腾退土地,无非就是旅游项目需要用到潘先生的地,故而搞起了“针对”,通知意图可想而知。
涉案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找到潘先生,希望潘先生撤诉,行政机关愿意撤销自己作出的处罚通知。
中辽律师提醒大家,收到通知不可怕,怕在听了通知内容,一错再错。收到通知,不懂就要及时寻求律师的介入,保存好相关证据,配合律师的工作,以此实现提高征收款的目的,2024年,这可千万得记住了!
Copyright © 2022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2022027106号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电话: 010-68334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