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辽律师在往期的文章中,经常和广大朋友们说到,修建和翻建房屋一定需要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否则房屋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但是也存在一类特殊情况,因历史原因而未办理建设审批手续的房屋,这一类房屋成为“违建”,并不是房屋所有权人独自导致的,不能直接将这一不利后果,强加于房屋所有权人。同时在现实情况中,突击式查处“无证房”,更多是征收开展之前,一旦将“无证房”认定为违法建筑,意味就无需按照正常补偿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比如胡先生遇到的情况。
案情简介
胡先生一家在广州市开发区,所处位置位于原国营农场之内,在上世纪时国营农场将是将三个生产大队的村民并入到了农场,户籍遂即转为全民农业户口,因户口的特殊性,既不属于城市户口,也不是农业户口,相应房屋就不能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也不能房产证,因此国营农场向胡先生一家,以国营农场名义发放了宅基地证。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也曾要求街道办,对胡先生一家房屋的情况进行合理考察,但是街道办在后期工作中,直接作出了拆除决定,直接忽视了胡先生一家的基本情况。
律师案件承办卡
承办律师:王龙,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胡先生诉求:撤销《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
律师办案心得:对每一位当事人负责,是我最高的荣耀!
案件焦点问题
《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是否具有合法性
法院认为
胡先生一家的房屋因全民农业户口的原因,无法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已然成为历史遗留问题,同时涉案房屋已被纳入旧村改造的范围,胡先生一家也配合征收工作开展,认可房屋的测量结果,也认可安置补偿方案,但是因为开发商未确定原因,所以未进入签约阶段。而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的作出为考虑涉案房屋的形成时间,户籍情况,直接以违法建筑为由,要求胡先生一家自行拆除,明显不当,应予撤销。
胡先生一家遇到的情况,属于典型的以“拆违代替拆迁”,属于征收拆迁过程中,征收方惯用的手段,因为被征收人所建房屋不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因而刚好被执法部门以违建进行拆除,结果就是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被征收人的情况都与胡先生一家类似,房屋成为“违建”并不是被征收人的原因,而是行政管理等其他因素所致,在这种情况下,以违建拆除被征收的房屋,明显不具有合理性!如果遇到类似情况,情况一般比较复杂,建议寻求中辽律师帮助!
Copyright © 2022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2022027106号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电话: 010-68334866 技术支持: 北京网站制作
在线客服
服务热线
400-9656-881、010-68334866
400-9656-881
微信号
扫码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