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户评估报告送达问题。行政机关向留置送达了分户评估报告,由见证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予以见证。当事人主张分户评估报告送达不合法,未保障其复核权利,依法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星,男,195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07号。
法定代表人:余松,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王某星诉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武昌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行终4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鸿达、李小梅、仝蕾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星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武昌区政府作出涉案征收补偿决定的程序违法。首先,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人数少于被征收人总数的三分之二,对评估机构的选择违法,剥夺了申请人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其次,评估的程序违法,评估师并未实地勘察,作出的评估结论缺少事实依据,导致作出的评估报告违法。最后,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未依法进行送达,被申请人提供的送达回证不能证明再审申请人已经收到分户评估报告,在报纸上进行公告不能证明已经送达,没有保障申请人正当的复核权利。且房屋评估报告已经超过一年的有效期限,不能作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依据。2.一、二审法院均把未建成产权调换房的原因归结于再审申请人,认为是因再审申请人未签字导致房屋未被拆除,从而无法办理相关手续建设调换房,这种认知显然不够公正。3.补偿决定内容不具体、不明确,容易产生歧义,被征收人权益得不到保障。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提审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诉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第一,关于评估机构选定问题。虽根据《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采取投票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人数应当不少于被征收人总数的三分之二,根据原审法院在其他行政诉讼案件中查明的事实,武昌区武锅生活区片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3700余户被征收户中已有3300多户与武昌区征收办达成征收补偿协议,这可以视为广大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选定的认可。因此,本案中,在被征收人于规定时间内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由武昌区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投票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并由公证机构对投票过程进行公证,并无明显不当。第二,关于分户评估报告送达问题。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武昌区征收办向王明星留置送达了分户评估报告,由见证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予以见证。王明星主张分户评估报告送达不合法,未保障其复核权利,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第三,关于分户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和结果问题。本案,评估报告已由武昌区征收办向王某星进行了留置送达,王某星收到分户评估报告后并未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复核评估或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故其诉称评估程序违法、评估价格偏低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四,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具体、明确问题。本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王某星的补偿内容包括房屋价值补偿、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费、货币补偿补助等,提供了产权调换房,并将征收补偿资金专户存储,保障了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权利,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写明,如果王某星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还有其他应予补偿、补助的事实,可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材料另行补偿,这是为被征收人主张权利提供机会,有利于被征收人权益的保障。故王某星主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内容不具体、不明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某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星的再审申请。
Copyright © 2022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2022027106号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电话: 010-68334866 技术支持: 北京网站制作
在线微信
扫码咨询律师
服务热线
400-9656-881、010-68334866
400-9656-881
公众号
扫码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