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2022年8月10日,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核通过,我所正式设立。中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律师团队拥有多年承办全国.....【了解详情】

电话:400-9656-881、010-68334866

邮箱: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导航链接

征地律师,拆迁律师,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最高法院案例:行政机关以信访形式处理安置补偿争议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_征地拆迁律师最高法院案例:行政机关以信访形式处理安置补偿争议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_征地拆迁律师
>

最高法判例

最高院指导案例

最高院拆迁十大案例

最高院行政不作为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案例

江苏高院行政审判2021十大案例

山西高院发布2021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山东高院2021年十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2021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云南高院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

行政协议案件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

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暨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北京一中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发布行政协议典型案例30个【收藏版】

最高法院案例:行政机关以信访形式处理安置补偿争议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来源:网络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WechatIMG2.jpg

01


裁判要旨




当事人向行政机关主张安置补偿利益,行政机关以信访答复的形式认定当事人不符合安置条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02


原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赔申4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胡志权,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耿,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城区,系该区人民政府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建,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温塘永乐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郭月坤,该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强,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系该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伟,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瑞集团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产业集聚区原种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汪燕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新,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涛,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宝武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原河南同人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工业园禹王路。

法定代表人:智西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爱民,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陕州区政府)、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陕州区自然资源局)因与天瑞集团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铝业公司)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赔终380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陕州区政府、陕州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再审称:天瑞铝业公司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期限。原陕县人民政府、原陕县国土资源局出让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合法有效,该出让地块上并无天瑞铝业公司的已建工程。在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之前,天瑞铝业公司因资金短缺,早已无法进行项目整体建设,放弃案涉土地的竞买人资格。因此,原陕县人民政府、原陕县国土资源局出让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与天瑞铝业公司所称巨额损失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二审判决陕州区政府、原陕州区国土资源局采取补救措施,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天瑞铝业公司答辩称:一、二审将另案民事诉讼期间从本案起诉期限中扣除,认定天瑞铝业公司起诉未超起诉期限,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原陕县人民政府、原陕县国土资源局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导致天瑞铝业公司整体项目建设难以继续,前期项目投资付之东流,与天瑞铝业公司高达36125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复杂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陕州区政府、陕州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天瑞铝业公司诉陕州区政府、原陕州区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违法时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另案行政确认违法之诉已确认天瑞铝业公司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本院予以支持。天瑞铝业公司就案涉土地与原三门峡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先后签订两份《征地协议》,支付部分款项,与三门峡市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就2017-18号地块签订《成交确认书》,并经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三政土〔2008〕249号文件批复确认为上述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得人,亦实际开发建设部分土地,故天瑞铝业公司对取得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信赖利益。原陕县国土资源局收到天瑞铝业公司异议申请后,在相关纠纷没有妥善解决的情况下,仍报原陕县人民政府批准将2013-36号地块使用权出让给原河南同人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供应土地条件,已被另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给天瑞铝业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赔偿。二审过程中,陕州区政府、三门峡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承诺同意安置已出让的同等面积土地归天瑞铝业公司使用,天瑞铝业公司亦同意通过协商及法定程序取得同样面积土地,以继续进行开发建设项目。二审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暂不采取金钱赔偿方式解决本案争议,维持一审判决,加判陕州区政府、原陕州区国土资源局采取补救措施,并无不当。陕州区政府、陕州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陕州区政府、陕州区自然资源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自然资源局的再审申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永原系河池市金城江区六圩镇六圩村板立屯村民,后于2011年11月与河池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河池某公司的合同制工人。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陈某永所在的板立三组的集体土地分三次被征收为河池市城市建设用地。2016年9月20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金城江区政府)设立的河池城区征地拆迁办作出《六圩社区板立三队生活安置用地分配方案公示》,公示内容为:根据《河池市城市规划建设征用土地补偿暂行办法》(河政发〔2005〕31号文)精神,为解决被征地农民今后的生活出路问题,经工作组核实,现将拟定《六圩社区板立三队生活安置用地分配方案》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16年9月20日至22日。被安置人如对本方案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持个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到六圩镇政府陈述。并附《六圩社区板立三队生活安置用地分配方案》。陈某永认为该公示没有将其作为被安置人侵犯了其应得的安置补偿利益,遂向河池城区征地拆迁办提出异议。河池城区征地拆迁办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涉案信访答复意见,答复陈某永:“经查证,你于2011年11月被录用为河池某公司合同制工人,根据河池城区失地农民安置政策‘在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小组安置截止时间前已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或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合同制职工的不能列为失地农民安置对象’的规定,你不符合安置条件,故不能落实你的失地农民生活安置,请理解。”该答复意见于2016年10月25日送达给陈某永,陈某永不服,先后向金城江区政府和河池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复核,两级政府分别作出《陈某永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金信查字〔2016〕8号)和《关于陈某永信访人反映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书》(河信核〔2017〕13号)维持了上述答复意见。河池市土地储备中心亦于2017年8月14日对陈某永的信访事项作出《关于信访人陈某永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认为陈某永不符合安置条件。陈某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河池城区征地拆迁办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判令金城江区政府重新作出对陈某永因土地行政征收补偿安置的行政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2019)桂12行初4号行政裁定:驳回陈某永的起诉。一审宣判后,陈某永不服,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桂行终1086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二审宣判后,陈某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最高法行再433号行政裁定:1.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12行初4号行政裁定;2.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行终1086号行政裁定;3.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再审宣判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21)桂12行初36号行政判决:驳回陈某永的诉讼请求。
重审一审宣判后,陈某永不服,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桂行终1160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审二审宣判后,陈某永不服,申请再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2022)桂行申694号行政裁定:驳回陈某永的再审申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第十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行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认为河池城区征地拆迁办作出的《六圩社区板立三队生活安置用地分配方案公示》未将其列为被安置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继而向河池城区征地拆迁办提出异议,其实质是请求确认安置资格,获得安置补偿利益。河池城区征地拆迁办作出涉案信访答复意见明确认定再审申请人已被录用为国有企业合同制工人,不符合安置条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再审申请人就此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来源: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12行初4号行政裁定
    二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行终1086号行政裁定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再433号行政裁定
图片

END


3.行政争议解决团队.png

4.媒体平台 扫码关注.jpg


发表日期:2024-08-30  浏览:
邮箱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客服咨询

扫码关注公众号

扫码关注公众号

保存图片,微信识别二维码

  打开微信

遇到问题?请给我们留言

请填写您的需求,我们将会电话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