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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建设在宅基地上的房产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转让!

来源:网络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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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裁判要旨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建在农村宅基地上的农村自建房,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集体组织的成员享有。建设在宅基地上的房产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方转让,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

02


原案例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小祝,男,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耕田,男,194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包洪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积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徐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谭云权。
再审申请人李小祝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海南省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天涯区城管局)房屋规划行政强制拆除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行终3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小祝申请再审称:1.案涉房屋已被认定为符合规划,属于合法的建筑物。2.天涯区城管局提供的2016年处罚文件系伪造,不能作为审查依据。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建在农村宅基地上的农村自建房,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集体组织的成员享有。建设在宅基地上的房产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方转让,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建房管理,引导农村村民节约使用土地,合理建房,《三亚市农村建房管理办法》对村民自建房的容积率、建筑面积作了详细规定。《三亚市农村建房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农村村民建房,容积率不得大于1.25,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家庭人口较多的(≥5),每增加1人,建筑面积可增加30平方米,但每户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18平方米。密度的大小由各区、镇规划建设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第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面积范围内建房,超出宅基地面积建房或建筑容积率超出批准要求的,超出部分视为违规建筑,按违章建设处理。本案中,案涉建筑共有十栋六层房屋,总建筑面积为30948.18平方米,已超过上述规定最高标准的9.92倍,故天涯区城管局认定案涉建筑为违法建筑并决定强制拆除,符合法律规定。李小祝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李小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4775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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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24-05-2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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