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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集体土地上房屋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权利人户籍转为城镇户口,如何征收补偿?

来源:网络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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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裁判要旨




 当事人房屋所在区域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其户籍也转为城镇户口,但当时尚没经过依法征收,参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的规定,其房屋所在集体土地性质并未发生改变,仍系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仍需按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进行征收补偿。

02


原案例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静,女,1976年2月3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治淮路706号。

法定代表人:马瑞,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李静诉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行赔终164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鸿达、审判员聂振华、审判员袁晓磊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李静申请再审称,1.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李静的房屋所在区域在2001年就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属于城中村,李静的户籍也转为城镇户口,耕地早已被征收完毕,完全脱离农业的生产,故龙子湖区政府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赔偿。2.龙子湖区政府在2013年2月发布公告,公布了《滨河花园A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该方案将A地块全部范围内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同一地块上性质相同的房屋不能采取不同的标准,故对李静的房屋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标准进行赔偿。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龙子湖区政府对李静的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给予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静称其房屋所在区域在2001年就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李静的户籍也转为城镇户口,但当时尚没经过依法征收,参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的规定,其房屋所在集体土地性质并未发生改变。《滨河花园A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规定方案系针对该土地块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而制定,李静的房屋系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适用该方案。安徽省人民政府2011年作出征地批复,龙子湖区政府在集体土地征收实施过程中将李静的房屋违法拆除,原审法院参照《蚌埠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暂行规定》(蚌政﹝2009﹞2号)、《蚌埠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蚌政﹝2013﹞38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2016﹞19号)的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李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静的再审申请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赔申1267号行政裁定书
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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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24-05-2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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