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2022年8月10日,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核通过,我所正式设立。中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律师团队拥有多年承办全国.....【了解详情】

电话:400-9656-881、010-68334866

邮箱: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导航链接

征地律师,拆迁律师,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法院判例】未被相关部门依法认定为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不能以无证建筑物为由对评估价值提出异议_征地拆迁律师【法院判例】未被相关部门依法认定为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不能以无证建筑物为由对评估价值提出异议_征地拆迁律师
>

最高法判例

最高院指导案例

最高院拆迁十大案例

最高院行政不作为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案例

江苏高院行政审判2021十大案例

山西高院发布2021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山东高院2021年十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2021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云南高院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

行政协议案件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

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暨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北京一中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发布行政协议典型案例30个【收藏版】

【法院判例】未被相关部门依法认定为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不能以无证建筑物为由对评估价值提出异议

来源:网络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undefined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在违法拆除过程中未对涉案建筑物有关情况进行证据保存,在原审程序中亦没有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申请评估;而当事公司提出的评估报告系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行政机关亦没有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评估结果明显不当,故行政机关以单方评估为由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涉案建筑物被强拆前,相关部门并未依法认定其为违章建筑,故,行政机关以无证建筑物为由对评估价值提出异议,本院亦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赔申2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包公湖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程杨,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开封市罗升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勤农街。

法定代表人罗映琪,该公司总经理。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鼓楼区政府)因开封市罗升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升公司)诉该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行赔终382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鼓楼区政府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有误。罗升公司厂房是在开封市树脂厂××郑汴路××西的场地上建造的,其土地性质是农村集体用地,故涉案厂房的赔偿应当按照集体企业农村用地上建造的无证厂房来进行评估。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从合理性上,涉案的建筑物为重型厂房,比一般建筑物更高、用钢量更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停产停业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而不是直接损失,故罗升公司的停产停业损失97647元没有事实依据,应予以纠正。第四,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开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开封市市区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汴政〔2015〕84号)中相应的补偿标准,确定赔偿116万元要比实际拆迁时的2013年要高得多,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得出225万元的赔偿额是没有任何科学依据和事实依据的。请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进行再审,依法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赔终382号行政赔偿判决;维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2行初75号行政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涉案建筑物所占范围的土地性质。根据鼓楼区政府提供的土地使用证,涉案建筑物所占范围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故再审申请人提出涉案土地为集体土地的再审理由,与事实不符。

二、关于涉案建筑物的评估价值。鼓楼区政府在违法拆除过程中未对涉案建筑物有关情况进行证据保存,在原审程序中亦没有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申请评估;而罗升公司提出的评估报告系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鼓楼区政府亦没有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评估结果明显不当,故鼓楼区政府以单方评估为由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涉案建筑物被强拆前,相关部门并未依法认定其为违章建筑,故,鼓楼区政府以无证建筑物为由对评估价值提出异议,本院亦不予支持。

三、本案中,根据原审已查明事实,涉案建筑物(厂房等)系罗升公司投资建设并经营使用,且经营期限尚未到期,该厂房的拆除必然对其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根据已生效的(2015)豫法行终字第00467号行政判决,涉案建筑物是在征收过程中被违法强拆,而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属于依法应予补偿的事项。故,二审法院参照河南省及开封市有关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并不违反国家赔偿法关于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的基本原则。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关于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规定属于一种执行措施,而非直接依据国家赔偿相关法律规范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故不宜在赔偿判决主文中载明。此外,二审判决主文部分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误写为第二百二十九条,本院予以指正。

综上,再审申请人鼓楼区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阎 巍

审判员 刘崇理

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琦洺


发表日期:2023-12-27  浏览:
邮箱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客服咨询

扫码关注公众号

扫码关注公众号

保存图片,微信识别二维码

  打开微信

遇到问题?请给我们留言

请填写您的需求,我们将会电话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