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本案当事人袁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白果寺村白果寺组占用基本农田修建房屋进行黑豚养殖。2016年12月19日,九仓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向袁某某发送《违章建筑停建通知书》,要求袁某某立即停止修建,袁某某拒绝签收。2017年2月8日,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九仓分局向袁某某发送《违章建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袁某某于2017年2月15日前自行将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物拆除。2017年10月24日,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九仓分局向袁某某发送《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袁某某携带相关材料于2017年10月26日12时到九仓执法分局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2018年4月10日,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袁某某发送仁综执(土)罚告字〔2018〕第17-00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袁某某拟拆除其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告知其有权在3日内申请听证,袁某某拒绝签收。2018年4月16日,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仁综执(土)罚字〔2018〕第17-003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袁某某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018年4月20日,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其作出仁综执(土)罚字〔2018〕第17-003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处罚决定存在瑕疵,本着有错必究的原则,决定撤销前述行政处罚决定。2018年5月7日,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袁某某发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要求袁某某在2018年5月20日前拆除在违法占用基本农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种植条件和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18067.2元,并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有提出听证的权利。但袁某某没有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亦未申请听证。2018年5月14日,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袁某某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袁某某作出仁综执(土)罚字〔2018〕第17-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书):1.限期2018年5月20日前拆除在违法占用基本农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种植条件;2.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18067.2元的处罚。袁某某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书。
与普通农业用地不同,基本农田是国家重点保护的耕地种类,未经批准,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修建属于农业设施的养殖用房同样是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的行为,应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予以处理。本案对于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的选择,具有很好的警示引导作用,有利于促进基本农田的保护。此外,本案中行政机关主动撤销有瑕疵的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相关错误,也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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