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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非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不具有诉的利益

来源:网络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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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点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服务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行政行为对其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非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因不具有诉的利益,不应进入诉讼程序。本案中,当事人申请公开涉案政府信息的目的并非单纯为了用于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实际上是为了申诉信访,其申请不属于“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当事人因此提起行政诉讼,不具有正当的诉的利益。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07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鹰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再审申请人南鹰公司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农业农村厅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琼行终18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鹰公司申请再审称,涉案的琼洋浦32001等十艘渔船的档案及注销并转籍手续资料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该政府信息不是案卷信息,其目的不是为了进行信访、投诉、举报,而是用于建造渔船,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该信息。渔船注册登记机关不存在上述政府信息,其向海南省农业农村厅申请公开该信息,不属于重复申请。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请求撤销二审裁定,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根据上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服务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行政行为对其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非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因不具有诉的利益,不应进入诉讼程序。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南鹰公司向海南省农业农村厅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同的行政机关负责,但其仅选择向海南省农业农村厅申请公开。且南鹰公司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的相关事实已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琼刑终136号刑事判决所确认,南鹰公司在其向海南省农业农村厅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之前应当已经知悉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由此可见,南鹰公司申请公开涉案政府信息,其目的并非单纯为了用于建造渔船,实际上是为了就生效刑事判决进行申诉信访,其申请不属于“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对南鹰公司的申请未予答复,并不影响其合法权益。因此,南鹰公司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不具有正当的诉的利益,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南鹰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南鹰公司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南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南鹰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寇秉辉

审判员  李光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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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24-03-0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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