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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被征收宅基地的权益主体及其补偿

来源: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对“户”的认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通常以被征拆房屋是否符合“一户一基”作为重要依据。当事人虽在公安户籍管理登记为多个公安户,但公安户并非征拆程序中的农村家庭自然户,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另外存在以个人名义单独申请的宅基地及建造的房屋,故行政机关将其作为一户进行征收补偿安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其合法权益。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21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子怡,女,200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新庭,女,195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树连,男,194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以上三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叶兰,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雷锋东路**。

法定代表人范焱斌,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郭亮中路**。

法定代表人舒志清,局长。

原审被告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宝粮中路**。

法定代表人余波,主任。

再审申请人张子怡、陈新庭、杨树连(以下简称张子怡等3人)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望城区政府)、湖南省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以下简称望城区自规局)及原审被告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望城区征地办)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行终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子怡等3人申请再审称,1、杨树连家庭至拆迁时仍然拥有两本合法建房证、两栋合法房屋。杨树连家庭在1993年、1999年和2013年共申领过三次建房证,其中2013年的建房证是在1999年建房证的地基上扩建的,所以颁发2013年建房证时,1999年建房证已经作废并上缴给政府。2、杨树连家庭完全符合分户的政策,客观上也已经有两个家庭户、两处房屋,根据“一户一基”原则应该分户补偿。国土资源部及长沙市相关职能部门均对农村分户建房和分户确权进行了规定。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张子怡等3人是否应予分户补偿安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对“户”的认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通常以被征拆房屋是否符合“一户一基”作为重要依据。本案中,张子怡等3人与杨文户虽在公安户籍管理登记为两个公安户,但公安户并非征拆程序中的农村家庭自然户,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以其三人名义单独申请的宅基地及建造的房屋,故望城区政府、望城区自规局将张子怡等3人与杨文户作为一户进行征收补偿安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张子怡等3人的合法权益。现张子怡等3人主张其应作为单独户另行得到安置,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二审改判驳回张子怡等3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张子怡等3人所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其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子怡等3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张子怡、陈新庭、杨树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寇秉辉

审判员  李光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钿

发表日期:2023-08-1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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